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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高校以“预录协议”抢生源 不得拒录残疾考生

日期:2017-06-20 16:19:34

 高考评卷接近尾声,志愿填报系统即将开通,全省集中录取也将随之分批展开。昨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今年我省高招录取工作,维护招生秩序,我省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无学历教育资格高校 不可进行学历教育招生

  政策规定,经批准具有举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方可开展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每年统一高考填报志愿前,省招生办都会向社会公布在豫招生高校名单,严禁未经公布名单的高校在豫开展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

  另外,省教育厅明确要求:严禁个人、其他各类机构或高校内设二级学院借高校之名从事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严禁低层次学历教育学校开展高层次学历教育招生,严禁非学历教育机构开展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未经批准,高校不得擅自开展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考试招生,不得擅自扩大规定的特殊类型考试招生项目范围;严禁不具有中外合作办学资格的高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招生,严禁不经批准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

  严禁高校以“预录协议”方式争抢生源

  高校招生章程须经省教育厅核定,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按照规定,高校招生严禁以任何方式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严禁使用金钱、物品等有偿方式向普通高中等生源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进行招揽生源的宣传;严禁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譬如,通过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助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同样严禁高校与企业以签订“预录取协议”等方式,违规承诺招生。同时,不得以创新培养模式等名义进行违规招生宣传,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诋毁其他学校的宣传,不得允许合作办学方利用高校的办学条件和声誉开展招生宣传。

  严禁企业参与高校招生考试及录取

  高校之间、高校与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之间开展合作办学,须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擅自以联合办学、办学点、分校等名义开展校际合作办学招生。本科高校不得擅自与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本科和专科层次的合作办学招生,高等职业院校不得擅自与中等职业学校开展专科层次的合作办学招生。

  支持高校与优质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联合培养,作为校企联合培养的招生主体,高校负责对校企合作项目的招生行为、学生管理。严禁企业参与高校招生的考试、录取活动,严禁企业独立进行校企合作项目的招生宣传活动。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的高等职业院校,要建立和完善由学校主导、企业为辅的招生与招工一体化实施办法。

  高校不得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残疾考生

  各高校要严格遵守教育部和我省录取政策、规定,依据招生章程确定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具体要求包括:不得擅自更改已经公布的录取规则;不得无计划录取或超出计划录取考生,不得调整招生计划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和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在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以及中央部属高校综合评价招生中录取未经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资格考生信息的考生;不得在农村和贫困地区招生专项中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不得拒绝录取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严禁避开省招生办通过其他途径组织生源录取考生。